3)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根源和发展_论法的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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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他合约复杂,因为在那里,遗嘱是归公法负责的[1353]。法国有些地区采用的是罗马的法律,所以直到现在还是那样。

  就像我说的,作为一项人民的法律,遗嘱应该具有强制性,在书写时应该选择直接的、命令式的措辞。于是,又有了这样一个规矩:想要给予、转让财产,就必须使用强制性的文字[1354]。所以在特定的环境下,若想将遗产交给其他人继承,不妨采用替代继承法[1355]。不过,委托继承[1356]是严格禁止的,所谓委托继承,就是通过请求的方式,委托某人转交自己所有或者部分遗产给原本无权继承财产的人。

  如果在一份遗嘱中,父亲对儿子继承人的身份,既没有认同也没有否认,那么这份遗嘱将不具有法律效力;不过,如果一份遗嘱,父亲对女儿继承人的身份,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,那么这份遗嘱仍具有法律效力。这种做法在我看来是有道理的。因为对儿子的继承权既不承认也不否认,那么孙子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,因为作为男系亲属,他原本可以从自己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;而对女儿的继承权既不承认也不否认,却不会损害到任何人,因为女儿的孩子在这个家庭中原本就不属于继承人之列,也并非男系亲属,是继承不到母亲遗产的[1357]。

  罗马早期的继承法,并未对女性的财产做出过多的要求,因为它的着眼点只是不要违背土地分割原则。这给奢靡之风的盛行留下了易于通过的空隙,因为女人的财产和奢靡之风有着密切的关系。沃科尼乌斯法的制定,就是因为人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和第三次布匿战争的时候,意识到了这一弊端[1358]。人们在制定这一法律的过程中,考虑到了某些极为重要的问题,可惜到现在,留下来的相关记录非常少。我认为有必要对该法做一些解释,因为人们对它的争议非常大。

  该法的部分残章,被西塞罗保留了下来。通过这些内容我们可以知道,该法将所有女性排除在继承人之外[1359],不管她有没有结婚。

  在《纪要》一书中,狄特·李维谈到了这一法律,可惜也只有这些内容[1360]。按照西塞罗[1361]和圣奥古斯汀[1362]的说法,只要是女儿就不允许,就算是独生女也一样。

  大加图为了让该法获批,尽了最大努力[1363]。在这一背景下,大加图曾经做过一次演讲,奥卢斯·格利乌斯则从中引用了一段话[1364]。为了将奢靡之风压制下去,他曾经为欧皮阿法辩白,同样的,为了瓦解奢华之风的根基,他认为女性不能成为遗产的继承人。

  按照查士丁尼和狄奥菲鲁斯所著的《学术集》的说法,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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