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根源和发展_论法的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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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配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通过这种方式确立的所有遗嘱,都算得上出自立法部门之手。

  按照十二铜表法,立遗嘱者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公民为遗产继承人。对于那些没有遗嘱却成了继承人的人,罗马的法律在数量上限定得非常严,之所以如此,是因为土地分配法。罗马允许父亲售卖子女,既然如此,父亲也该有权不将财产交给子女,所以罗马大幅放宽了人们立遗嘱的权利。不得不说,在一贯性这方面,罗马的法律比不上雅典旧时的法律。罗马的法律毫无顾忌,任由人们随意订立遗嘱,结果慢慢将土地分配的政治原则打破了,再没有哪项法律,比它更有利于拉大贫富差距;因为一个人可以得到好几份土地,最后少量人得到了大量土地,大部分人却一块土地都没有了。所以,总是无法得到应得土地的人,不停地要求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分。正是在节俭、朴素、穷困已经成了罗马的特征,奢靡之风已经走到了极致时,这些人提出了此种要求。

  人们需要通过人民会议立遗嘱,既然如此,在外征战的人怎么办呢?他们不就失去了立遗嘱的权利吗?为了解决这一问题,人们允许军人当着几个朋友的面表明自己在遗产方面的意见,以此来替代在人民会议中表态[1348]。

  大会一年不过举办两次,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,事情也越来越多。罗马人在公民中选出一些成年人作为代表,他们坚信,立遗嘱这件事,应该让所有公民当着这些代表的面做[1349];代表一共有五个[1350],立遗嘱者在他们面前将自己的出身,即自己所有的遗产,卖给继承人;另一位公民则用秤将遗产的价值称出来——罗马当时尚未产生货币[1351]。

  这五个代表貌似各自代表一个阶层,不过除了这五个阶层,其实还有一个阶层,只是这个阶层的人全都穷困潦倒,所以被排除了。

  在查士丁尼看来,这种通过称重贩售遗产的做法只是假想出来的,但事实并非如此,虽然到了后来这种做法已经无法实现,可是一开始是存在的。从乌尔比安的《纪要》中,我们可以找到证据证明[1352],后来关于遗产处理的大部分法律,其根源都是这种通过称量售卖遗产的方式。聋子听不见购买出身的人在说什么,哑巴无法告诉别人财产的名号,浪荡汉完全没有参与管理工作的资格,以致无法出售自己的财产,所以聋子、哑巴和浪荡汉是没有立遗嘱的权利的。我想我不需要再给出其他例子了。

  不管是普通合约还是遗嘱,都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,都在私法范围内,所以在大部分国家,相比于普通合约,遗嘱并没有更复杂的格式要求。不过罗马人对遗嘱的格式要求却比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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